天津公安警官學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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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學院高職分類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院概況
(一)學院名稱: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三)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四)學院代碼:12723(國標)
(五)學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陳臺子路88號
(六)學院簡介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是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招生資格的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其前身天津市公安學校創辦于1949年1月,歷經天津市公安學校、天津市人民警察學校、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時期,是一所歷史悠久、特色鮮明、學風優良的公安院校。建院70多年來,為天津市及全國30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培養、輸送了數萬名業務骨干和專門人才。2011年5月,經天津市委市政府批準,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與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合并,師資力量、教學規模和辦學水平等方面有了較大幅度提升。學院擁有良好的辦學條件,擁有以云存儲、云桌面、云學院構建的云教學環境;實驗實訓樓設有刑事攝影、痕跡檢驗、文件檢驗、法醫化驗、心理測試、數據恢復、電子取證等多個室內實驗實訓室;有模擬現場、模擬法庭、警務技能戰術等訓練場館;警體訓練館,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訓練,還可以進行籃、排、羽毛、乒乓等球類比賽;標準塑膠田徑運動場,可以承辦各類運動賽事;射擊館可滿足各類射擊訓練和比賽;圖書館藏有大量紙質圖書和電子圖書。學院開設治安管理、刑事科學技術、刑事偵查、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安全技術應用、法律事務、法律文秘、安全保衛管理、社區管理與服務、公共事務管理共10個專業。學院現有多名教授、副教授、講師在內的各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并于2022年招錄引進多名博士、碩士研究生教師,不斷提升師資力量,形成一支以高中級教師為骨干的多門類多學科的師資科研隊伍。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設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招生工作由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第六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在招生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根據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3年分類考試中職招生計劃,具體計劃詳見《2023年天津市高職分類考試中職畢業生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人數,在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學費標準:每年5000元—5500元/生;住宿費標準:每年800元/生。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2023年新生入學報到須知》,如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市政府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根據考生志愿和考試總成績以及招生計劃數,劃定批次錄取控制分數范圍進行錄取。當考生考試總成績相同時,將按照語文、數學、綜合能力、外語的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的考生,依次類推。
第十二條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錄取照顧政策按照《2023年天津市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錄取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錄取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市高招辦監督招生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規則等行為。
第十五條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七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在接到天津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EMS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八條根據《2023年天津市高職院校分類招生考試招收中職畢業生實施辦法》,已被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報名條件且報名參加考試,只能報考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分類考試招生同時錄取,教育主管部門在進行電子學籍注冊時,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錄取資格,分類考試招生的錄取資格將予注銷。
第六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詳見《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2023年新生入學報到須知》。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 處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第二十一條學校根據《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管理細則》《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警務化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設有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專為貧困生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僅適用于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高職分類招收中職畢業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考生可采取電話咨詢或登錄校招生網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況,查詢錄取信息。









